我的价值:整理证据,及时理清事实,法院发回重审。
我的价值: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另行向商标局提起商标申请。
我的价值:经过充分与执行法官沟通,决定追加原山晓宇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我的价值:因前期证据整理充足,法官当庭宣判,并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的价值:前期充分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与对方协商,将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并节省了诉讼费用及时间。
工作地点:重庆-南岸区
重庆南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