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接到案件后,对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违纪告知书涉及的违纪情况进行核对。并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找到对被告自身不利的条文,最终依据该条文,被告的部分违纪情况已过了追诉时效。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违纪情况尚达不到开除的程度,判决被告违法解除,赔偿原告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我的价值:经过阅卷,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梳理案件情况,最终确认原告自身亦未按照约定完成出资义务,故其没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完成出资义务。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我的价值:查阅全案资料,找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情节,最终法院认定作为被害人承担50%的事故责任,且采纳了被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20%的参与度的抗辩意见,减轻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