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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团队律师的成功案例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7.09

    我的价值:本案中,大理市玺竹海景客栈与案涉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所有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2年5月1日至2034年4月30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在上述租赁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7.09

    我的价值:本案中,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并未对原告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而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依据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7.09

    我的价值:因涉案土地的征地方案正在报批中,征地机关还未获得有权批准征地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故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0年 11月23日以郭某等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作出的永自然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7.09

    我的价值:本案律师对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遭遇强拆后,在国家赔偿阶段到底如何主张和举证,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保障了法律所赋予的当事人的权益。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7.09

    我的价值:关于本案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还是支付赔偿金,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所涉8223.08平方米土地现已建盖了文山市第六小学教学楼,且学生已正常使用,已无法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6.25

    我的价值:上诉人京翰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68元,由上诉人北京京翰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6.03

    我的价值: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赔初4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乔德宝人民币328190元,2017年11月14日后至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之日的房租费用损失,按照86.62㎡房屋每月6元/㎡的标准计算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6.03

    我的价值: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赔初6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邵贤臣人民币369085元,2017年11月15日后至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之日的房租费用损失,按照96.12㎡房屋每月6元/㎡的标准计算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承担。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5.14

    我的价值: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行初17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将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行初17号行政判决第三项变更为:责令枣庄市峄城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吕茂文涉案附属物(包括损失表中的附着物)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利息损失共计81026.4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茂文负担。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4.26

    我的价值:判决最终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在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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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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