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方:被告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提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了良性的沟通。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在量刑幅度为三年至七年的情况下,经过本律师的庭前准备、当庭辩护及和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使得蒋某获得在三年以下量刑,并使其量刑低于第八和第九被告。
-
代理方:被告
结果:缓刑
我的价值:
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
-
代理方:被告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被告人吉某、马某甲、李某、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吉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吉某系自首,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代理方:被告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被告人吴某有前科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又聋又哑的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代理方:被告
结果:无
我的价值:
被告人杨明、路友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杨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的被告人杨明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二被告人经预谋后尾随被害人,暴力实施抢劫,影响较为恶劣,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路友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路友朋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代理方:被告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被告人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
代理方:被告
结果:无
我的价值:
? 2015年7月间,被告人潘某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小区春秀苑54幢403地下室暂住处内,先后三次容留王超、马兴兵等五人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解案件情况,最终提出最适合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
代理方:被告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因其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代理方:被告
结果:缓刑
我的价值:
促成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