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婷: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革党员,武汉金牌离婚律师,实务经验丰富,至今已服务上千名婚家的客户,了解离婚双方的特点、诉求,快速制定解决方案,让每一位遭遇婚变的当事人无忧离婚。
一、先厘清:谁能会见?家属为什么见不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持三证(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法援公函),除国恐犯罪外,无需批准、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不被监听。•家属、亲友在侦查阶段无权会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非律师辩护
在涉财产、涉金融网络犯罪案件中,流水与获利是控辩双方与裁判机关最常聚焦的数额指标。实践中常有当事人疑惑:“我只赚了几千元,为何因流水巨大被重判?”“没获利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答案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罪名定性优先、数额双轨评价、综合裁量定刑。
很多人对看守所的认知,停留在影视剧里的短暂画面,以为只是“失去自由、住得差一点”。作为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见过太多当事人走出看守所后说:里面真正的煎熬,从来不是吃苦,而是对精神与尊严的层层消磨。看守所不是监狱,它关押的大多是尚未判决的
在日常闲谈里,很多人把刑事案件当成法治节目里的剧情、新闻里的个案,觉得“离自己很远”“只要不杀人放火就没事”。可一旦踏入刑事程序,自由、名誉、家庭、前途会被瞬间碾碎,那种冰冷、不可逆的残酷,绝大多数普通人直到身陷其中,才明白自己认知的浅薄与
黄金因高流动性、易变现、易携带,常被包装为“低门槛、高收益、快回本”的赚钱捷径。但在“快钱”诱惑下,无资质经营、赃金流转、洗钱套现、虚开发票、对赌交易等行为,极易触碰刑事红线,轻则罚金,重则长期监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与刑法规范出发,拆解黄金买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就事论事、一码归一码不仅是朴素的正义观念,更是刑法基本原则与诉讼规则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界定行为性质、严格区分责任边界,不混淆、不牵连、不类推,确保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
口供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案件事实认定与当事人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辩解权,录口供时的辩解并非狡辩,而是法定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文立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厘清刑案录口供时辩解的合法路径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重伤一级”并非单纯的伤情描述,而是具有严格法律界定的核心量刑情节,其严重性不仅体现在对被害人身体的永久性伤害,更直接决定了刑事犯罪的定罪层级与刑罚轻重。无论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重伤一级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嫌疑人”的法律身份意味着其行为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有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向嫌疑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却存在合法与非法的明确分野:合法帮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常被家属甚至部分从业者误解为“传声筒”,仅负责传递家人问候、转达生活诉求。但从《刑事诉讼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立法初衷,到司法实践的辩护实操,律师会见都是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辩护生命线,其核心价值远非“简单传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