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通过辩护,检察院也意识到本案证据上存在瑕疵,事实部分确有无法得到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故认可了辩护律师不起诉的意见,做出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实现无罪的结果。
我的价值:上诉人仅对部分接收货单盖章确认,存在其他与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指定接收地不一致的情况,代理律师梳理为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我方全部发货数额及对方违约的事实,在违约责任承担上也最大限度的争取到利息损失补偿,律师代理费由对方承担的完胜结果。
我的价值: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盗窃财物品,除了被告人自认的部分,的大部分珠宝和现金证据为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妻子的证言,没有相应银行取款凭证等客观证据,辩护人就此部分提出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证据存疑应作证据不足认定,最后法院予以采纳,对该部分盗窃财物未作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