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实践中存在大量这类办工作、办事情办不成钱不退的情况,该类行为多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认定无效,很多当事人和律师主张不当得利纠纷,案由选择不当,导致诉讼被法院驳回,本律师通过合同无效后果互相返还角度进行诉讼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我的价值:该案第一次一审时,未支持我方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60031.5元。我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支持了我方的该项请求,我的专业和坚持最终取得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后对方上诉了,双方调解,对方一次性支付了所有赔偿款
我的价值: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时,委托本律师代写的,本律师将合同内容约定非常明确,为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等做好准备。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的,加速到期,可以要求受让方一次性给付剩余全部转让款‘’,判令三被告一次性将剩余转让款一次性付清。避免了实践中经常因合同约定不明,只能起诉要求给付拖欠的费用,无法要求一次性全部给付的尴尬处境。
我的价值:接到委托后快速立案,查询到被告的房产信息,申请了诉讼保全,为胜诉后的执行起到保障。完善我方证据,在被告不出庭情况下,成功缺席审理了本案。
我的价值:接受委托后快速立案,催促法院及时开庭,将证据准备的确实充分,使得被告不得不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当庭促成调解决
我的价值:原告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出具的欠条,以及一些其他虚假证据主张被告公司拖欠租金,本律师查阅了工商登记材料得知欠条出具时郑某还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原告律师忽视了该细节,最后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我的价值:被告中介公司承诺的零首付贷款买房并没有做到,而且也没有体现在合同中,当初的广告宣传也被删除了。佟律师通过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以及当事人转账的实际情况,证明被告提出了零首付贷款买房的业务,进而证明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应返还中介费
我的价值:原告最初证据不充分,代理人帮当事人让其再收集了一些证据,证据充分法院缺席裁判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