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
王永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严密的逻辑抗辩策略。针对上诉人试图以项目部印章确认结算的诉求,王永军律师精准抓住项目部成立时间与盖章时间的矛盾,结合相关法律解释,有力论证了该盖章行为对某水投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王永军律师系统梳理了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付款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某水投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且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庭审中,王永军律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最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切实维护了某水投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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