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侵权案件中,各个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程序承担责任,对不属于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不应当承担
我的价值:,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我的价值:“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由此可见,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的价值: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收回土地须调查明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我的价值:征收公告后,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否则属行政不作为
我的价值: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必须依法进行
我的价值:征收决定必须依法进行为,否则可依法撤销
我的价值: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告应当由区、县政府依法公开
我的价值:补偿须合法合理
我的价值:长达10年的维权,终止由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给付安置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