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原告企业一直不认可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律师通过搜集证据找到被告劳动者的同事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了工伤并驳回了对方的所有诉讼请求,全部支持了被告。
我的价值:本案在开庭中,律师通过对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据的分析,明确原被告之间为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不应偿还原告88万元及利息,法官当庭表示认可并建议原告撤诉,最后原告撤诉结案。
工作地点: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