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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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清(东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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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清(东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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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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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20171001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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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
全部
婚姻家庭(2)
合同事务(1)
办案法院:
全部
望城县人民法院(1)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
湘潭县人民法院(1)
胜诉
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二审取得胜诉。
代理方:
上诉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一审对于诉讼时效的概念认定错误,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是最后一次付款日,实际上起算的时间应该是债务的到期日。王律师抓住一审的这一重大错误,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指出质保金的付款日期应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以内,在此基础上延长两年,即为质保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王律师抓住了这一根本点,并说服了法官,从而取得了本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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