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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

杨青律师
杨青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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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自律师亲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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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一、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X3XX0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以 1X3XX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X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X 倍计算); 二、被告苗XX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一、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XXXXX.X2元,并以 1XXX3X.2X 元为基数自 202X 年 1 月 2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 X000 元。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一、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九江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款及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双方一致同意以X1X000元结算;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202X年X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告于收到该100000元后五日内向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开具金额X01XX2.X元、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自202X年X月起至202X年11月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X0000元,余款11X000元于202X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九江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X33XX2.X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以X33XX2.X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X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原告九江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向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有权自其应给付原告九江XX会展服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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