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不可怕,股东未出资或减资、转股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案件需要跳过合同相对性,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才是关键。
我的价值:1.国家早已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不能 垫资承包,这是大环境所确定的,因此关于垫资、回购等相关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2.本案是自然人个人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亦无效,无须适用。
我的价值:借款合同作为民事合同,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合同约定的款项组成、利息多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院都应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