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因我方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在代理人通过各方努力质证对方证据,致使对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方同意让步,双方达成和解
我的价值:在原告主张我方发布朋友圈内容侵犯对方肖像权、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各种举证证明我方无任何侵权故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我方完全胜诉。
我的价值: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应得利益
工作地点:浙江-宁波
浙江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