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在案件中梳理案件事实,辨别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及证明力等。
我的价值: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73克、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0.44克。辩护人彭功平律师辩称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特情引诱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获得此量刑幅度内的最低刑罚。
我的价值:从案件立案到最终的判决下达,彭功平律师和当事人互相配合,准备充足扎实的证据,是当事人得到了应得的退款。
我的价值:根据相关证据,为劳动者工伤之后争取到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