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1.先发制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2.明确本案四份借款合同属于同一借款行为,不存在借新还旧的情形。3,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不能适用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4.我方提出借款本金已还清,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退回多支付的利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方利益。
我的价值:1.先发制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2.明确本案四份借款合同属于同一借款行为,不存在借新还旧的情形。3,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不能适用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4.我方提出借款本金已还清,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退回多支付的利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