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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秉律师团队律师的成功案例

  • 代理方:被上诉人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9.06.12

    我的价值:作为原审第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意见获得北京高院的支持,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过我方律师的努力,极大的维护了“年份原浆”商标权人(原审第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 代理方:被上诉人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9.06.12

    我的价值:作为原审第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意见获得北京高院的支持,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过我方律师的努力,极大的维护了“年份原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 代理方: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9.05.05

    我的价值:作为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意见得到了北京高院的采纳,有效的保护了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益。

  • 代理方:上诉人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9.05.05

    我的价值:作为上诉人中联重科公司的二审代理人,代理意见得到了北京高院的采纳和支持,判决撤销了北京一中院的行政判决,撤销了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9588号《关于第8393174号“中联重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对第8393174号“中联重科”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极大的维护了中联中科的商标权益及市场竞争力。

  • 代理方:被上诉人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9.04.29

    我的价值:古井贡酒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我们作为其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国家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又对我们的意见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国家商评委的上诉,维持原判。

  • 代理方:被告 判决结果: 分享时间:2019.04.29

    我的价值:本案中,我们作为第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年份原浆”通过第三人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国家商评委对此认定正确,代理意见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采纳支持。

陈秉律师团队律师

陈秉律师团队律师

工作地点:北京-海淀区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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