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涉外离婚?
[律师回复] 办理材料
1、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书,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查验,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8、向当事人双方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