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 察雅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 赔偿项目

察雅县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等级不同,赔偿的费用也不同。察雅县医疗事故赔偿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察雅县医疗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察雅县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察雅县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察雅县律师

1分钟前

什么状况下追尾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律图山东律师 最近回复:

追尾事故一般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但存在多种后车不担全责的情况。 1.若前车强行变道、加塞且未完成变道,车身大部分仍在原车道,此时后车追尾,前车需担责。因为前车的违规变道行为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 2.前车倒车或溜车导致的追尾,前车负全部责任。这是由于前车的不当操作直接引发了追尾事故。 3.前车开斗气车,频繁紧急刹车、别车,后车来不及反应导致追尾,前车需承担一定责任。前车的斗气行为增加了追尾风险。 4.连环追尾时,要依据实际情况判定,如中间车辆刹车不及撞上前车,最后车辆追尾中间车,中间车对前车负责,最后车对中间车负责。 追尾责任认定需结合事故实际情况和交通法规判断,司机在遇到此类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现场证据。

1小时前

什么状况下追尾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律图泰安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正常情况下追尾一般是后车承担全部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责任划分会有所不同。当出现前车强行变道、加塞且未完成变道,大部分车身还在原车道时后车追尾,这种情况下前车的违规变道行为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影响,所以前车要担责。 (2)若前车倒车或溜车导致追尾,由于是前车主动做出的不当行为引发事故,所以前车负全部责任。 (3)前车开斗气车,频繁紧急刹车、别车,后车来不及反应导致追尾,前车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诱因,需承担一定责任。 (4)连环追尾时,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如中间车辆刹车不及撞上前车,最后车辆追尾中间车,中间车对前车负责,最后车对中间车负责,体现了各自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的原则。 提醒:发生追尾事故后,责任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和交通法规判断,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3小时前

什么状况下追尾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山东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遇到前车强行变道、加塞且未完成变道,车身大部分还在原车道导致的追尾,后车应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等,以便后续证明自身无责。 (二)若前车倒车或溜车造成追尾,后车要保护好现场,等待交警来认定责任,切勿随意移动车辆。 (三)当前车开斗气车频繁紧急刹车、别车导致追尾,后车可收集行车记录仪等相关证据,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四)发生连环追尾,各车车主都要保护现场,配合交警调查,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