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婚前房产一般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儿媳有提出加名要求的权利,但最终决定权在房产所有权人。
(2)若所有权人同意加名,在法律层面属于对儿媳的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加名登记手续,儿媳便成为房产的共有人,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3)若所有权人不同意加名,儿媳不可强制要求。因为按照物权编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否加名完全由所有权人自主决定。
提醒:
在处理婚前房产加名问题时,各方应充分沟通,明确法律后果。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