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热门城市 直辖市 常用城市 ABCDEFG HJKLMN PQRST WXYZ

首页 >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新竹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赔偿标准

新竹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新竹市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新竹市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该新竹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新竹市律师

48分钟前

想了解,寡妇与已婚者同居,负法律责任吗?

罗建国律师 最近回复:

寡妇与已婚者同居是否负法律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析如下: - 以夫妻名义同居:若寡妇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将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理,已婚者也构成重婚罪。 - 未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婚者违反了《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若已婚者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上,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无过错方,已婚者可能会少分财产。同时,寡妇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已婚者配偶可能会对其提起民事索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