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卫滨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卫滨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的事件,赔偿金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赔偿项目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交通费、家属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卫滨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卫滨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卫滨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上年度卫滨区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按上年度卫滨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卫滨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卫滨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卫滨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标准为2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标准为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丧葬费

按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4.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5.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16.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卫滨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康复费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交通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

9.住宿费

10.丧葬费

11.死亡赔偿金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14.财产损失

15.鉴定费

16.评估费


卫滨区交通事故死亡计算方式

一、卫滨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9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539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3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304元

(2)采矿业86525元

(3)制造业6449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0153元

(5)建筑业616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6489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331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984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1501元

(10)金融业125279元

(11)房地产业6917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670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43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27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254元

(16)教育7846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94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45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16元

二、卫滨区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年度卫滨区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年度卫滨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卫滨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卫滨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卫滨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4.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5.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16.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卫滨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卫滨区律师

18分钟前

非法拘禁打成轻伤,怎么判?

衡阳封云凯律师 最近回复:

非法拘禁他人并将其打成轻伤的情形,通常会涉及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相关的法律认定和量刑,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定罪量刑分析 一般情形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轻伤,这种情况通常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属于法律的转化犯规定,即不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而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所以一般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 具体量刑考量因素 犯罪情节 :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起因、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例如,如果非法拘禁的时间较长、殴打手段特别残忍,可能会在量刑时适当从重处罚;如果是因为一时冲动引发的非法拘禁和伤害行为,且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则可能从轻处罚。 犯罪人的情况 :包括犯罪人的年龄、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是否为初犯、偶犯等。如果犯罪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人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举例说明 假设甲为了索要债务,将乙非法拘禁在自己家中长达三天,期间对乙进行殴打,致乙轻伤。甲的行为原本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由于其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乙的谅解,法院可能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比如判处拘役几个月等。

19分钟前

右转的时候由于有视野盲区未发现你姓的非机动车导致相撞谁的责任?

衡阳封云凯律师 最近回复:

在右转时因视野盲区未发现非机动车而发生相撞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供你参考: 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一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相较于非机动车,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右转时驾驶员有义务确保安全通过,即使存在视野盲区,也应采取诸如减速慢行、观察车辆周边环境、合理使用后视镜等措施来避免事故发生。 案例 :在正常的城市道路中,机动车右转时,未提前减速瞭望,直接驶入右转车道,与右侧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通常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双方都有责任 非机动车存在过错 :如果非机动车也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比如在非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那么非机动车一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此时双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同等责任或者主次责任。 案例 :机动车右转时因视野盲区未发现非机动车,而该非机动车正在闯红灯通过路口,那么双方都存在过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 特殊情况需具体分析 道路设施问题 :如果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存在设计缺陷,如交通标志不清晰、视野盲区是由于不合理的障碍物导致等,道路管理部门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其他因素 :天气状况(如暴雨、大雾等影响视线)、照明条件等也可能对事故责任认定产生影响。 最终的责任认定需要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当事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多方面证据进行判断,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9分钟前

家人被逮捕了问通知书好几回了都说重新寄?

陈皓元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