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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中山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中山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中山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2、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

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3、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

应当层报省级主管部门。

该中山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中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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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有明确的法定条件,比如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 (2)法律没有把有刑事前科列为禁止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这意味着有刑事前科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被监视居住。 (3)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核心考量是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以及是否有必要。有刑事前科人员若符合如患有严重疾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条件,依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反之,若不符合条件,即便没有刑事前科也不会被采取该措施。 提醒: 有刑事前科人员面临是否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时,要依据自身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判断。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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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有刑事前科人员,若想争取监视居住,应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符合法定监视居住条件的证明材料,比如医院开具的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书。 (二)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要严格依据法定情形和必要性进行判断,不能仅因有刑事前科就拒绝适用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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