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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望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望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望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

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

2、造成受害人死亡: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

3、造成受害人伤残:

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望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望谟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望谟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9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33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57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324元;

7、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3394元

(2)采矿业87527元

(3)制造业9392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6568元

(5)建筑业81816元

(6)批发和零售业9145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25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29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9635元

(10)金融业190319元

(11)房地产业7861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26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214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1631元

(16)教育10073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616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1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9518元

二、望谟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

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

2、造成受害人死亡: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

3、造成受害人伤残:

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该望谟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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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债务性质。确定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属于,另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若不属于,为借款方个人债务。 (二)处理个人债务。若为个人债务,查看有无遗产。有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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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单方借款后去世,赔偿金额与债务性质和遗产状况有关。 2.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属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全部偿还。 3.若为个人债务,用遗产偿还。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偿债,超价值部分自愿偿还除外。 4.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承担被继承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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