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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大石桥市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大石桥市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大石桥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参照以下标准酌定:

(1)十级伤残不超过5000元,

(2)九级伤残不超过10000元,

(3)八级伤残不超过15000元,

(4)七级伤残不超过20000元,

(5)六级伤残不超过25000元,

(6)五级伤残不超过30000元,

(7)四级伤残不超过35000元,

(8)三级伤残不超过40000元,

(9)二级伤残不超过45000元,

(10)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50000元;

(11)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标准50000元赔付。

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可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量化。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大石桥市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大石桥市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大石桥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1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305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21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438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06元;

6、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474元;

7、上年度城镇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25087元

(2)采矿业92680元

(3)制造业8373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3405元

(5)建筑业71102元

(6)批发和零售业7217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5060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88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3389元

(10)金融业126318元

(11)房地产业7319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0515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053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0127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6232元

(16)教育9889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310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580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9896元

二、大石桥市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参照以下标准酌定:

(1)十级伤残不超过5000元,

(2)九级伤残不超过10000元,

(3)八级伤残不超过15000元,

(4)七级伤残不超过20000元,

(5)六级伤残不超过25000元,

(6)五级伤残不超过30000元,

(7)四级伤残不超过35000元,

(8)三级伤残不超过40000元,

(9)二级伤残不超过45000元,

(10)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50000元;

(11)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标准50000元赔付。

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可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量化。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该大石桥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大石桥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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