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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