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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湘潭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湘潭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湘潭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5年湘潭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湘潭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25年湘潭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湘潭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2025年湘潭工伤死亡赔偿计算公式
一、丧葬补助金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
四、其他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25年湘潭经济数据:
一、上一年度湘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414元
二、上一年度湘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72元
三、上一年度湘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887元
四、上一年度湘潭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609元
五、上一年度湘潭职工年平均工资 43893元

该湘潭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湘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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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金条和首饰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婚姻存续期用共同财产购买一般是共同财产,婚前购买是个人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通常是个人财产,但价值极高的首饰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用家庭收入购置的金条或首饰,双方平等享有处理权,属于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购买的,因其购买时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属于个人财产。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考虑到其特定使用属性,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首饰价值过高,超出了日常专用的合理范畴,从公平和财产性质角度出发,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金条、首饰等财产归属的法律问题,不确定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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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条和首饰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依具体情形判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像婚后用家庭收入购置的金条或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2.一方在婚前购买的金条和首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购买方个人所有。 3.若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女方专用首饰,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首饰价值极高,超出日常生活专用范畴,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可对财产进行明确约定,签订财产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价值较高的首饰等财产,在购买时做好记录,明确资金来源,以便界定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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