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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磁县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磁县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磁县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磁县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2)五到六级伤残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2)七到十级伤残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2)七到十级伤残

12.丧葬补助金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磁县工伤计算方式

一、磁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6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127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一万九千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07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71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0706元

(2)采矿业95838元

(3)制造业8028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5727元

(5)建筑业693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6306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98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34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2218元

(10)金融业95401元

(11)房地产业7183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98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350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50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796元

(16)教育8660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676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8373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4221元

二、磁县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磁县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磁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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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讨薪获取工程款最有效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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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地讨薪获取工程款可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投诉、调解,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农民工还能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发包方有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协商解决是和平友好的方式,留存记录可作为后续维权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发包方进行监管,责令其限期支付。第三方调解机构能在中立立场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向法院起诉是维护权益的有力手段,施工方收集的合同等证据是胜诉关键。诉前财产保全可保障执行效果。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能快速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在讨薪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或对法律流程不熟悉,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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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讨薪获取工程款最有效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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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讨薪获取工程款,可按协商、投诉、调解、法律途径等方式依次推进。协商是首选,若不成可投诉、调解,仍无法解决则走法律途径。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协商时施工方主动与发包方沟通,清晰阐明情况并要求付款,同时留存好协商记录。 -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借助其权力责令发包方限期支付。 -可请求第三方调解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 -走法律途径时施工方收集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向法院起诉。情况紧急且符合条件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若发包方拖欠工资,农民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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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解决是处理工程款纠纷较为温和的方式,施工方主动沟通并留存记录,能为后续行动提供依据,若协商成功可高效解决问题。 (2)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促使发包方履行支付义务,这是利用公权力介入的有效途径。 (3)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能以中立立场促进双方达成和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4)法律途径是最后的保障,施工方收集证据起诉可通过司法判决强制发包方支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保障执行效果。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能专门针对工资拖欠问题快速处理。 提醒: 在整个讨薪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不同案情适用的解决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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