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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不受股东变更影响;已如实出资的原股东通常不对公司债务负责,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受让人知情时,需和受让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股东担责后可向受让人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其债权债务归属和承担主体不会因股东股权转让而改变。对于原股东,如实出资是其基本义务,完成该义务后,正常情况下无需为公司债务负责。而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这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若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情况,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原股东和受让人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股东承担责任后向受让人追偿,也符合公平原则。如果遇到股东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