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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车祸赔偿标准

车祸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车祸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吉安县车祸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吉安县车祸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吉安县县车祸赔偿标准

1、因车祸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车祸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吉安县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吉安县县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60(元/天)×住院天数(天)

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天)

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车祸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车祸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鉴定费: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确认

诉讼费:按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3、因车祸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因车祸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吉安县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该吉安县车祸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吉安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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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抵销债务的方式能暂缓执行吗

律图淮安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抵销债务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时,用债权充当债务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而暂缓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即便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方虽可主张抵销,但这不会必然使执行程序暂缓。 (3)要实现暂缓执行,需符合法定情形,像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获法院准许,或者一方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因此,单纯抵销债务不能达到暂缓执行的目的。 提醒:执行中不要误以为抵销债务就能暂缓执行,若有暂缓执行需求,应按法定情形操作,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8分钟前

用抵销债务的方式能暂缓执行吗

徐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想在执行中抵销债务,需确认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然后一方可向对方主张抵销。 (二)若要实现暂缓执行,可尝试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准许;或者由一方提供担保,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准许、一方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暂缓执行情况可参照此条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等相关规定。

1小时前

用抵销债务的方式能暂缓执行吗

淮安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抵销债务和暂缓执行是不同概念,不能直接用抵销债务来暂缓执行。抵销债务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用债权抵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 2.暂缓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法院决定暂停执行。 3.执行中双方互负到期同类债务,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不必然暂缓执行。 4.要暂缓执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达成执行和解经法院准许,或一方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单纯抵销债务达不到暂缓执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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