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王某,一位来自甘肃省白银市的普通股民。被告是天某某科技(大连XX公司,原大连天某某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6日,大连证监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王某作为投资者,在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购买了被告公司股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王某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799.11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0.84元、印花税2.80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而被告天某公司则辩称,自己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自己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对于王某来说,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还面临被告的强硬抗辩,心里别提多焦虑了。
徐晓律师在王某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他前后多次查阅卷宗,卷宗数量多,内容复杂,徐晓律师一页页仔细研读。同时,徐晓律师还多次与王某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前前后后沟通了十几次。为了更好地为王某维权,徐晓律师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索赔申请书》《证据清单》等。
在这起案件中,徐晓律师的关键策略点在于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他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王某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徐晓律师紧紧围绕这一核心逻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方面,他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王某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共计2802.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王某原本担心自己的投资损失无法挽回,没想到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不仅成功获得了赔偿,而且还让被告承担了诉讼费。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准确把握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用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为王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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