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邹婷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及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五百多件,其中刑事、民商事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缓刑、不起诉),占比约70%。同时,她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方面也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在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邹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吴XX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XX公司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并上诉。吴XX认为一审法院在住院天数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及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方面存在错误;保险公司则对吴XX的伤残鉴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提出异议。邹婷作为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虽然吴XX受伤后住院229天,但存在挂床情况,一审认定181天符合实际;吴XX为农村居民,无证据证明小孩随父母在城镇居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合理;吴XX父母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来源,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对于保险公司对重新鉴定意见的异议,邹婷强调鉴定程序合法,且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一审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护理费并无不当,后续治疗费也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邹婷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温甲X与刘XX、游XX之间存在债权转让争议。温甲X上诉称案涉款项是游XX代陈XX偿还给自己的,且自己对债权转让不知情,一审判决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错误。邹婷作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温甲X向游XX出具借条且游XX转账支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游XX将债权转让给刘XX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温甲X主张借条是被胁迫出具,但未提供证据且未报案或诉讼撤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温甲X上诉,维持原判,邹婷再次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还有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王XX在为永丰县XX公司悬挂灯笼时受伤,与肖XX、永丰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被告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邹婷作为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王XX与被告XXX成立雇佣关系,XXX作为雇主,在无高处作业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雇请王XX等人作业,未提供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监督指导,存在主要过错。王XX自身在作业时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XXX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XX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XXX无资质仍发包业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邹婷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邹婷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起案件都审慎研判、全力以赴,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高效的办案节奏与温暖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与司法机关的尊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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