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但这厂房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可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给实际使用人许XX应得的部分。
双方诉求和理由
原告许XX认为自己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被征收搬迁过程中遭受了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被告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拒绝支付许XX应得的补偿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成了关键证据。通过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可以明确各项补偿的依据和范围。这份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也为后续的补偿计算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经营过程中投入了资金和精力,在搬迁过程中遭受了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许XX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何XX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理由不成立。例如,关于“重复计算”,评估报告明确了各项补偿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不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关于“面积不符”,双方已经确认了租用面积,应以确认的面积为准;关于“补偿归属房东”,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对设备、生产生活资料等有实际投入,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确认房屋是否有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避免签订无效的租赁合同。如果遇到拆迁补偿问题,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搬迁损失评估报告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补偿款分配时,要依据公平原则,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租客许XX最终获得了近17万的拆迁补偿款,这一结果离不开卢扬超律师的努力。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不少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金额、有效反驳对方抗辩等一系列操作,成功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最大化地维护了客户的利益。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补偿计算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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