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XX公司货款37826.45元,并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赔偿违约金。”这是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鞍山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
这份文书背后,是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唐晓光律师的专业付出。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接案时,唐晓光初步判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被告赊购货物却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X通则》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中有关买卖合同履行的条款,唐晓光认为原告的诉求有法律依据。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证明被告确实存在欠款事实。唐晓光积极收集销售合同传真件、企业对账函传真件等证据。这些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和证明力的要求,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的欠款金额。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唐晓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缺席审判的规定,向法庭充分阐述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她指出,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货物,而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终,唐晓光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环节上成功扭转局面。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金。唐晓光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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