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3月23日,“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X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同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他们再次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这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涉案金额达到了524万余元。
就在马X一家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们找到了周赫律师。周赫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案件多年,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当地法律界小有名气。他向来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
周赫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他先是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侦查阶段,他就敏锐地捕捉到马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这一关键信息。他深入研究《刑法》第六十七条,认定马X的这一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自首认定申请,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周赫律师还积极开展调查工作。他发现涉案的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于是,他协调相关单位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的确认,直接降低了马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X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马X听从了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周赫律师还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过周赫律师不懈的努力和专业的辩护,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2026年1月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事后,马X回忆起这段经历,对周赫律师充满了感激。他深刻体会到了周赫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周赫律师凭借着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细致挖掘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善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