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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情节未被认定,但如实供述获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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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8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力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2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21047532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736159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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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三被告人,指控其转移诈骗资金超十万元,情节严重。赵力辉律师发现邹X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虽法院未认定自首,但综合坦白、认罪态度等因素量刑。最终邹X获判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主动投案”情节未被认定,但如实供述获量刑考量

20XX年发生在甘肃省兰州市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就充分展现了一位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

赵力辉,甘肃政法大学毕业,执业于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中刑事领域案件140余件,尤其专精于诈骗罪、涉黑案件、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占比约60%。他秉持“客户至上,用事实说话,用法律维权,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XX年X月,被告人邹X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上线人员“冰糖先生”和“迷城”转移资金。他负责寻找提供银行卡的人员,驾车接送卡主前往银行网点取现,并将取现资金交予上线,还按不同额度向卡主支付报酬。同年3月中旬,被告人代X经被告人杨X介绍与邹X相识,代X、杨X在明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20XX年X月XX日,两名被害人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将共计10万元资金流入代X提供的账户,另有38888元流入杨X提供的账户。后邹X驾车分别接送代X、杨X前往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二人将全部赃款取出后交予邹X。杨X从中获利2700元,代X获利9300元。被告人杨X于20XX年X月XX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邹X、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邹X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杨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代X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赵力辉律师接受被告人邹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梳理在案证据。他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经分析发现邹X虽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即已体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中,赵力辉律师围绕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他逻辑清晰、有理有据,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邹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有限,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经审理,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X、杨X、代X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达到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X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量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邹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代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杨X违法所得2700元、代X违法所得9300元依法予以收缴。

这起案件中,尽管邹X的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但赵力辉律师准确把握自首、坦白、初犯、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围绕量刑展开有效辩护,为当事人在“情节严重”的指控下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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