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扶某入职南京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扶某找到居小森律师,希望能为自己争取应有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往往面临证据不足的难题。本案中,若扶某无法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其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扶某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随后,他迅速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立案后,居律师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详细阐明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仲裁庭审前及庭审过程中,居律师多次推动双方调解。他从法律规定、双方利益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包括借款冲抵等安排。扶某的委托代理人居小森律师向仲裁委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以“和解后撤诉”方式圆满结案,劳动者实际获得全部主张款项。
结合江苏地区办案经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既能节省时间和精力,又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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