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受雇于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XX某公路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不幸被掉落的铁架砸伤右腿,导致右下肢毁损伤,经认定为工伤四级伤残,还存在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需要配置组件式大腿假肢。用人单位虽为项目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赔偿事宜陷入了争议。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执业6年,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对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更是专精。他接受汪某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
第一步,满林强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整合。他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汪某为工伤四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了伤残等级及辅助器具配置需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及医疗费用凭证等材料。通过这些材料,他清晰地明确了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长期待遇、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并精准计算出了相应的标准。这一步骤为后续的协商和仲裁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协商策略方面,满林强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鉴于用人单位已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额约54万元,他提出将保险金纳入总赔偿框架。这样做既降低了用人单位现金支付的压力,又能确保职工权益最大化。同时,针对汪某“一次性解决争议”的核心诉求,他明确协议必须涵盖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费用,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过程中,满林强律师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理人进行了多轮磋商。他重点围绕赔偿总额、分期支付节点、保险金归属、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谈判。明确由用人单位协调保险公司直付职工保险金,并将其计入总赔偿;对于逾期支付的情况,规定需承担利息及强制执行风险。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形成了书面调解协议。
经仲裁委调解,用人单位向汪某一次性支付工伤及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赔偿、补偿共计人民币92万元,其中包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约54.44万元,剩余37.56万元由用人单位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分三期,明确了每一期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权利义务终结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这起工伤四级伤残赔偿纠纷仲裁调解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也展现了他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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