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上诉人QTT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策律师代理二审。一审时,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被上诉人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QTT和原审被告XXX占有该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
QTT最初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一审判决依据挖掘机所有权认定工程款归属,QTT虽主张案涉工程由自己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与被上诉人无关,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QTT和XXX是实际承揽人,也没有证据反驳仅凭挖掘机所有权就认定工程款归属的逻辑。
王策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调查案件背景,发现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且案涉工程款是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同时,律师发现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王策律师收集整理了这些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主张工程款归属上证据不足。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辩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王策律师则回应,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和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他强调被上诉人没有书面承包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认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和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案件背景信息,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流向等;其次关注合同等书面证据,若对方缺乏关键书面合同,可作为有力反驳点;最后从实际履行情况入手,证明己方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等,以此确定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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