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方X、胡X、曹X(均系未成年人)与被害人李X等人因口角发生冲突。随后,三名被告人持甩棍、酒瓶及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脾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其中方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曹X及另一名同案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此次受曹X家属委托为其辩护。
在案件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的经验,仔细查阅警方的侦查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认真分析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试图从中找到对曹X有利的证据和情节。通过与曹X及其家属的沟通,了解到被害方在冲突中可能存在的过错,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贾超颖律师结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的经历,熟悉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和标准。他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出曹X系初犯、未成年等从轻处罚的理由,并强调被害方存在过错。同时,他还协助曹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
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发挥其庭审实战经验丰富的优势,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强调被害方存在过错,曹X是初犯且为未成年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他的辩护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有力地维护了曹X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但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方X有立功情节。法院充分采纳了贾超颖律师提出的被害方过错、被告人系初犯、未成年人等从轻处罚意见。被告人方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胡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曹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三名被告人中刑期最轻、缓刑考验期最短的判决结果。贾超颖律师成功为曹X实现了避免实刑、最大限度从宽处理的代理目标。贾超颖律师曾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其专业能力备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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