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刘XX遭遇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方负全部责任,而且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这起事故可把刘XX害惨了,他胫骨平台骨折、跟骨骨折,住了86天院,后续经司法鉴定误工期长达180天。
在一审诉讼时,刘XX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七个月的工资流水,法院根据这个认定他月均工资为5118元,依法支持了误工费30600元,同时还支持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各项损失。本来事情到这里也算有个结果了,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刘XX未提供受伤期间的工资流水,无法证明收入实际减少”为由提起上诉,想撤销误工费判项、改判或发回重审,就是想少赔钱。这可把刘XX愁坏了,他本来就因为受伤受了不少罪,现在好不容易判下来的赔偿款又要生变故。
就在刘XX着急上火的时候,他找到了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的李楠律师,委托李楠律师代理二审。李楠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全案证据。经过仔细研究,李楠律师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三大抗辩要点。
首先,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刘XX提交的受伤前工资流水一直都没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它在二审中再否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法院不应该支持。
其次,刘XX因为骨折伤情,住院86天还得长期休养,客观上肯定没办法正常工作,收入减少是很有可能的。保险公司说“必须提交受伤期间流水才能证明收入减少”,这既没有法律依据,还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最后,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刘XX已经提交了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证明收入标准,而保险公司又没举证证明刘XX误工期内还有其他收入来源,那它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庭审中,李楠律师围绕这几个要点据理力争。同时,还指导刘XX补充提交了误工期内的银行流水,这进一步证明了刘XX在误工期内没有工资收入,让法院对误工损失没有了疑虑。
最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楠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没问题,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X原本担心会失去3万余元的误工费,现在成功保住了这笔赔偿款。
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李楠律师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抗辩,挫败了保险公司试图减少赔偿的企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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