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1日22时30分,被告覃X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货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车辆追尾,两辆车向前移动与中央护栏碰撞后停下。随后,驾驶人余X驾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与覃X车辆追尾,造成余X现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覃X与余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事故涉及三辆车,且死者是因追尾导致自身身亡,事故成因较为复杂,死者家属特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满林强律师代理此案。满林强律师于2018年开始在该律所执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满林强律师凭借其曾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的经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深入理解。他在分析事故认定书时,精准把握了事故的关键信息,为后续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坚实基础。他根据事故情况,明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38100元,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同时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还主张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进入庭审阶段,满林强律师依据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针对案件焦点即各项损失构成及认定进行了有力辩论。他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云A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余X在昆明市官渡区购置房产并居住在市区,为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提供了充分依据。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他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主张,并对计算方式进行了精准阐述。在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方面,他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诉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满林强律师提出的部分主张予以支持。法院认定余X居住生活在市区,支持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关费用;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整;对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标准进行了调整;酌情支持了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和精神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XXXX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2156元,余款906878.7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赔偿50%,计币453439.35元,上述费用合计515595.35元,由被告XX公司XXXX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同时,诉讼费10181元减半收取5090.50元,由云南XX公司承担。
满林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他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民法典》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纠纷,判决胜诉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他始终秉持“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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