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自2015年起,单某某在自家雇佣员工进行炒面加工生产,为使炒面更劲道、口感好,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此涉案金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若指控成立,单某某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案中,单某某委托了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其辩护。刘刚律师执业证号为13413201210374193,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把握关键证据。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其一,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和表面证据,要推翻并非易事。其二,单某某本人对罪名认可,这使得辩护方向相对受限,只能着重从涉案金额方面进行辩护。其三,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增加了辩护的难度。
针对这些难点,刘刚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发现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此金额应予以扣除。同时,考虑到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生产数量推算涉案金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刘刚律师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
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律师在辩护时应注重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涉案金额认定的细节。当事人在面对指控时,即使对罪名认可,也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在量刑上获得更有利的结果。在证据采信方面,不能仅凭单一的供述来认定关键事实,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对于量刑至关重要。刘刚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涉案金额,降低了刑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3413201210374193的刘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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