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的析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是孙X(女,1950年出生)、孙X2(男,1953年出生)、孙X3(女,1964年出生),被告是孙X4(男,1956年出生)、孙X5(女,1985年出生,孙X4之女)、李X(孙X5之夫)、李X2(孙X5之子)。
被继承人孙X与孙X是夫妻,他们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孙X、孙X2、孙X4、孙X6(已故)、孙X3。孙X在1991年去世,孙X在2017年去世。孙X6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子女,2013年就去世了。
这个家庭有三处院落,34号院登记在孙X名下,61号院是孙X从别人那里买的,245号院登记在孙X6名下。2012年X月XX日,全体家庭成员签了《分家协议》,约定34号院归孙X2,61号院归孙X,孙X去世后由孙X、孙X3继承,245号院归孙X4,孙X4负责赡养孙X,孙X2负责扶养孙X6。
到了2021年,61号院被腾退拆迁,孙X5作为被腾退人签了安置补偿协议,领了632万多元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孙X4说按照孙X2012年11月立的代书遗嘱,61号院该他继承。这可把孙X、孙X2、孙X3急坏了,他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委托李同红律师及曹X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61号院的拆迁补偿利益归孙X、孙X3,34号院归孙X2。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分家协议》有没有效,它和孙X后来立的代书遗嘱冲突了该咋办。
首先,李同红律师帮原告梳理《分家协议》。这份协议内容完整,对三处院落的归属、赡养扶养等事都有明确约定,还有孙X、孙X6和五个子女一起签字。李同红律师认为,这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和赡养扶养的真实想法,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被告孙X4拿出孙X2012年XX月XX日立的代书遗嘱,说61号院该他继承。李同红律师指出,代书遗嘱里孙X的签字是代书人代签的,被告没办法证明这是孙X的真实意思。就算遗嘱形式合法,《分家协议》签得早,已经明确61号院孙X去世后归孙X、孙X3,这是全体家庭成员的约定,孙X一个人后来立的遗嘱不能推翻家庭协议。
然后,2021年61号院被腾退,孙X5领了补偿款和安置房。李同红律师结合腾退政策,跟法院说,房屋重置成新价是孙X的遗产,该由孙X、孙X3继承;除了按安置对象人数发的费用,宅院的补助、奖励也该归孙X、孙X3。
最后,李同红律师主张,安置房既考虑了安置人口,又有宅基地使用权置换,从公平角度,已选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益该归孙X、孙X3。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分家协议》有效,位于XXX苑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归孙X、孙X3,34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3间归孙X2,孙X5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孙X、孙X3624万多元,补充协议里剩余选房面积76.95平方米的权益归孙X5、李X、李X2。
一开始,三兄妹面临被告依据代书遗嘱主张遗产的不利局面,可能拿不到应得的拆迁补偿。但在李同红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三兄妹争回了624万余元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居住权益。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对《分家协议》法律效力的充分论证和对代书遗嘱问题的有力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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