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的专业付出。李建鹏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有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在接受甲X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后,他迅速展开工作。
接案时,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存在罪名定性错误问题。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认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符合受贿罪特征。
在证据收集方面,李建鹏律师遇到不少难点。要证明甲X与乙X的行为属于受贿而非敲诈勒索,需要详细梳理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的相关证据。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卷宗,包括报社的工作规定、甲X和乙X的工作职责、与相关单位的往来记录等。同时,对于甲X公司的经营情况,他也进行了深入调查,以确定部分合同款是否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定性、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以及乙X是否构成犯罪等方面。李建鹏律师围绕这些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指出,甲X与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相应合同款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亦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乙X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最终,在罪名定性这个关键环节上,李建鹏律师凭借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论证,扭转了局面,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减刑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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