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投资者魏XX(化名)是原告。2014年到2016年,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X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和并购标的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魏XX因为信任安X公司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了该公司股票。后来虚假陈述被揭露,股价大跌,魏XX投资亏了不少钱。这时候魏XX心里别提多着急了,自己的辛苦钱就这么没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魏XX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XX律师。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行动非常迅速。他们马上开始梳理案件事实,仔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
团队把“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交易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因素对损失的影响程度”以及“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这些核心争议点作为重点,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徐晓律师做了很多具体的工作。他积极推动法院调取魏XX完整的股票交易记录,把这个作为定损的依据。还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金融研究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魏XX的投资损失进行量化核定。通过多因子模型、事件分析法等专业的金融模型,精确区分了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损失和因市场系统性风险、公司其他经营事件等因素导致的损失。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出来了。法院认定安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购标的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某头部XX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没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确认魏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的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适用“推定信赖”原则。法院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认定魏XX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3,786.22元。判决安X公司赔偿魏XX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并购标的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头部XX在安X公司赔偿义务的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安X公司赔偿义务的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魏XX一开始面对投资亏损,心里焦虑又无助,不知道能不能挽回损失。现在通过徐晓律师团队的努力,不仅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还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把握核心争议点,通过专业的手段区分损失,为案件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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