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委托代理人是陈步青律师等;被申请人是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其委托代理人是徐x律师。
2024年6月2日,陈XX入职XX公司当安装工,日薪350元,工资由公司发放,但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交社保。2025年3月9日下午,陈XX在工地换板块时被绳子绊倒受伤,公司却拒绝为他申报工伤。陈XX为了确认劳动关系去申请工伤认定,就提起了仲裁,要求确认2024年6月2日到2025年3月9日期间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这边辩称,双方只是劳务分包关系,说陈XX是带班的“包工头”,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按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报酬,盈亏风险自己承担,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要是公司的主张成立,陈XX可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了,维权路就难走了。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意识到核心问题是:陈XX到底是独立承包的“包工头”,还是接受公司管理的“劳动者”。围绕这个问题,律师把案件证据都梳理了一遍,像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出勤统计记录、现场管理情况这些,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公司说双方没签书面分包协议,款项备注是“项目安装款”,而且陈XX带着工人作业,应该认定是分包关系。陈步青律师则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来反驳。
第一,陈XX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都是公司安排的,要接受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这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第二,报酬是按每日350元结合出勤天数结算,平时发生活费、年底结清,这是计时工资的特征,不是“按成果包干”的劳务分包模式;第三,公司拿不出书面分包协议,也证明不了陈XX自负盈亏或收取人头费,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
经过充分举证和庭辩,仲裁委最终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裁决,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陈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理由就是双方具备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及经济隶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公司主张劳务分包关系却拿不出书面分包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一开始,陈XX面临着拿不到工伤赔偿的困境,一旦被认定为“包工头”,维权基本就没希望了。但经过陈步青律师的努力,最终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扫清了关键障碍。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律师精准运用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理论,从细节入手构建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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