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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遇证券虚假陈述损失惨重,这场官司结局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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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4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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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代理了徐XX诉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宁波xx年报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致投资者徐XX受损起诉。徐晓律师介入后,助力厘清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最终,法院判公司赔偿徐XX投资损失115183.94元。
股民遇证券虚假陈述损失惨重,这场官司结局咋样

徐XX诉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0021x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宁波xx披露的2017年报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21年1月,证监会就此向宁波xx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徐XX作为投资者,因为宁波xx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了损失,于是向其提起诉讼。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原告徐XX的投资决定与被告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二是原告因买卖xx公司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损失因果关系;三是原告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对于徐XX来说,他满心期待能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但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证据,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这场官司能不能赢,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

徐晓律师和胡XX律师在原告委托后就介入了案件。他们先是多次详细查阅卷宗,前后查阅的卷宗页数很多,为理清案件事实做了大量工作。他们还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投资的具体情况和细节。

在辩护过程中,徐晓律师抓住关键要点。对于交易因果关系,律师提出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xx公司股票,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xx公司股票造成损失的,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应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对于损失因果关系,依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来进行辩论。关于赔偿金额,律师提出应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费率0.0003)和印花税损失(税率0.001)组成,并且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其他因素。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担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因果关系和赔偿金额计算的意见。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xx公司股票,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xx公司股票造成损失的,应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原告因买卖xx公司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原告损失赔偿金额应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组成,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15183.94元。

徐X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无法挽回,现在法院判决被告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X投资损失115183.94元。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对案件因果关系和赔偿金额计算等关键要点的精准把握和专业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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