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就是这样一位遭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张X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受伤,肇事方李X是一家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的外卖骑手,该公司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认定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因本次事故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8万余元。然而,张X与李X、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X委托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马云航律师执业于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自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201202510956400。他所在的律所实力雄厚,而他本人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几百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等多个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经济犯罪案件和公司法领域表现突出。此次接受张X的委托后,马云航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主张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9万余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其承担,还称保险范围约定非责任免除条款,无需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请求法院改判。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马云航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高超的诉讼技巧。他快速锁定了案件的两大核心争议点,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围绕这两个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马云航律师从法律规定、条款性质、司法判例等多方面展开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他主张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了使自己的观点更具说服力,马云航律师多次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精心准备了多份书面材料提交给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X各项损失3.48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起上诉。马云航律师并没有因此而松懈,他再次仔细研究案件细节,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抗辩理由。在二审过程中,他通过高效的应诉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有力地驳斥了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张X成功获赔全部3.48万余元赔偿款。张X对马云航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他评价道:马律师专业又靠谱,帮我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马云航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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