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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二审改判,分公司债务减少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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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7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顾建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4020121039086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9970648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勤勉尽责,认真对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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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分公司因门窗供应安装工程结算产生争议,一审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分公司不服上诉,新疆顾建伟律师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二审法院采纳其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意见,改判分公司减少支付51628元,有效维护了分公司财产权益。
承揽合同二审改判,分公司债务减少5万余元

2025年,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因与某建材厂的承揽合同纠纷,面临支付161006.6元工程款违约金一审判决。分公司不服,找到了新疆顾建伟律师。顾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擅长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等领域案件,承办案件近600件,有深厚的业务积淀。分公司希望能通过上诉减少债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手案件后,新疆顾建伟律师习惯先全面梳理证据。他发现,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但分公司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从法律上来说,一般情况下依据结算单认定欠款是合理的,但本案中张X的结算行为是否能代表分公司存在争议,而且已付款项的抵扣问题也很复杂,常规思路在这里走不通。特殊障碍在于,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款项性质难以确定,到底是本案工程款还是其他合同款项存在争议。

新疆顾建伟律师持有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专业知识扎实。他首先提出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问题,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接着,他强调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最后,他指出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中,他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这些观点。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顾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依法改判。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从这个案件可以总结出两条可迁移的判断方法:一是遇到类似案件,要仔细审查结算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二是对于代付款项,要收集证据明确其性质和用途。事后,分公司表示,这笔钱本来以为很难减少了,多亏了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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